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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118621号“SOUTERRAINS及图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5:52关于第16118621号“SOUTERRAINS及图 ”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0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古酩(北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枫木(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18621号“SOUTERRAIN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39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古酩(北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答辩状、营业执照、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1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开胃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118621号第33类“SOUTERRAINS DOMAINE DES SINCE 1820”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核准注册后,申请人一直在国内外对其进行合理使用,并未闲置,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采购合同;
2、淘宝订单截图、淘宝销售图片;
3、赞助综艺截图;
4、参展图片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连同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及证据一并向被申请人寄送答辩通知书,其中包括:
5、红酒爱好者初级证书;
6、商品图片;
7、微博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模糊不清、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无发票相佐证,综合申请人的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撤销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潞欧(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利口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威士忌;酒精原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白兰地”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经我局核准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古酩(北京)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采购合同在无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尚难认定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淘宝销售订单显示不清晰,且未显示复审商标,淘宝商品页面截图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3、证据4、证据6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超出本案三年规定期间;证据5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故本案在无其他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三年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空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SOUTERRAINS及图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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