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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4671号“黄河晨风HUANGHE CHENG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8:24关于第65894671号“黄河晨风HUANGHE
CHENG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26号
申请人:郑州黄河众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4671号“黄河晨风HUANGHE CHENG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52184号“黄河晨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41147号“黄河旋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8144号“黄河旋风 HUANGHE WHIRL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8228号“黄河旋风 HUANGHE WHIRL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41127号“黄河旋风 HUANGHEWHIRL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41137号“黄河旋风 HUANGHEWHIRLW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下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