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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9119号“怡美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39:0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493号
申请人:大连怡美家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9119号“怡美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64100号“怡美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56174号“怡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223578号“怡尔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8546786号“怡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671934号“怡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4657708号“怡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987924号“真怡美 J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814641号“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5178467号“HOME BY TEMP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九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怡美”与引证商标一的构成文字“怡美生活”、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的文字识别部分“怡美堂”、引证商标三的构成文字“怡尔美”及引证商标七的文字识别部分“真怡美”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医用防护面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医用特制家具;医用特制家具;生物磁疗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八的撤销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九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怡美 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