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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843876号“亚太卫星APSTAR BY APT SATELL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0:06关于第16843876号“亚太卫星APSTAR BY APT
SATELLIT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69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43876号“亚太卫星APSTAR BY APT SATELLIT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16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荣誉、产品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电信技术咨询等服务上被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对其予以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及其品牌概况等相关信息;
2、申请人产品信息、服务简介的网页页面打印件;
3、申请人“亚太卫星APSTAR”、“APSTAR”品牌在中国的宣传与推广信息;
4、申请人在中国的知名度信息页面打印件;
5、申请人申请注册“亚太卫星APSTAR”等商标信息;
6、申请人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关系结构及文件打印件等相关信息;
7、申请人参加活动现场照片、视频截图;
8、申请人关联公司给客户提供的发票、相关信息复印件;
9、申请人关联公司宣传单页、宣传手册打印件;
10、关于申请人复审商标的相关报道、文章打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器托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服务上,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
2、2021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8月2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网络服务器出租、服务器托管、云计算、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电信技术咨询、技术研究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电信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公司及品牌介绍、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焦点问题无直接关联。品牌宣传照片、视频等证据大多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发票、相关报道等证据中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所涉及服务为转发器出租、网络通信等,与本案复审服务不同,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电信技术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信技术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