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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13988号“Lea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1: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41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智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3988号“Lea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4470945号“LEDER”商标、第10258102号“LERDER”商标、第6381945号“LERDER及图”商标、第45192122号“主导光电 LEADER VISION及图”商标、第5271126 号“LEANDER”商标、第8924851号“领袖 Leader of A New Er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未在市场实际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的部分商品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介绍资料、获得荣誉、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烤面包器;冰柜;风扇(空气调节)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烤箱;烤架(烹调器具);炉用金属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Leader”与引证商标二、三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LERDER”、“LEADER”及引证商标四字母部分“LEADER VISION”、引证商标五字母“LEAND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汽锅炉(非机器部件)、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器、消毒碗柜、家用超声波消毒器、牙刷消毒器、牛奶消毒器、书籍消毒装置、家用电净水器、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水净化设备、饮用水过滤设备、水净化机、自来水净化设备、家用水龙头过滤器、家用水净化器、工业用水净化装置、台灯、夜灯、手电筒、头戴式手电筒、发光二极管手电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灯、热储存器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蒸汽锅炉(非机器部件)、消毒设备、水消毒器、消毒器、消毒碗柜、家用超声波消毒器、牙刷消毒器、牛奶消毒器、书籍消毒装置、家用电净水器、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饮用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饮水机、水净化设备、饮用水过滤设备、水净化机、自来水净化设备、家用水龙头过滤器、家用水净化器、工业用水净化装置、台灯、夜灯、手电筒、头戴式手电筒、发光二极管手电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Leader 商标 青岛海尔智慧生活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