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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46424号“灵禽 LINGQ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10号
申请人:莆田市灵发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6424号“灵禽 LINGQ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533014号“灵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还未审理完毕,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案件裁决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资料及流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鹌鹑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灵禽 LINGQIN”,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灵禽 LINGQ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