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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290852号“古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4: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53号
申请人一: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建世唐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一、二于2022年6月30日对第46290852号“古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二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1421038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一的利益。二、被申请人在具备知晓申请人及其品牌条件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与第8788558号“古井”商标、第2087433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885431号“古井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的企业字号高度相近,侵犯申请人一、二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一、二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相关在先裁定;2、申请人一、二关联关系证明;3、“古井”系列品牌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荣誉证书、产品照片、广告宣传截图、宣传视频;4、网络搜索“古井”信息报告;5、古井公司从事公益事业资料;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历经异议程序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21年12月21日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21类碗、玻璃塞、瓦器、唐三彩、茶具(餐具)、水桶、熏香炉、刷子、保温瓶、清洁用布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一于1999年2月8日申请注册,于200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一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二已在第21类香炉、刷子、兽鬃毛制品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二至四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二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一、二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一、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古进”,与引证商标二“古井”、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古井”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碗、玻璃塞、瓦器、唐三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一、二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一、二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一、二字号尚有一定区别,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其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一、二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一、二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申请人一、二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古进 商标 福建世唐茶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