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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45205号“齐国齐民要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49:0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32号
申请人:山东国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45205号“齐国齐民要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齐国齐民要术”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齐国齐民要术”作为商标使用,相关公众一般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齐国齐民要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