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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41043号“未来郡WEILAIJ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0:22关于第65441043号“未来郡WEILAIJ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56号
申请人: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1043号“未来郡WEILAIJ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735585号“未来骏WEILAIJ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案情的商标共存注册,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未来郡”及对应的拼音文字“WEILAIJUN”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摩托车、汽车轮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未来郡WEILAIJUN 商标 木美土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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