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662225号“PEDIGREE UNLEASH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4: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56号
申请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2225号“PEDIGREE UNLEASH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设计的具有较高独创性与显著性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足够的内在显著性,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能够充分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职能、并无任何不宜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注册情形。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PEDIGREE”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面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会与申请人相关联,申请商标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的“PEDIGREE宝路”品牌宠物食品在中国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具有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及销售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紧密的联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介绍资料;申请人发展及官网资料;年检报告;荣誉奖杯、奖状证据保全公证书复印件;调查报告复印件;中国宠物食品市场现状前景网页公证书;文献复制证明;相关报道、文章等;相关排名资料;产品手册和质检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附件以及变更证明;产品照片;销售使用资料;广告宣传资料;审计报告;相关搜索资料;商标信息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EDIGREE UNLEASHED”构成,该字母组合并非常见的英文字母组合,相关公众一般难以识别其含义系“把血统释放出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PEDIGREE UNLEASH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