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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648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5:03
航洲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案件裁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报警器”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航洲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