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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94096号“BETECP BETEC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5:2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54号
申请人:重庆蓓特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4096号“BETECP BETEC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8633号“BE-TECH及图”商标、第30244110号“BE-TECH”商标、第16698807号“betemp°”商标、第7476885、9719424号“必达 BE-TECH及图”商标、第9923119号“BET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介绍;商标设计;企业邮箱、名片;其他商标注册申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中央处理器(CPU);无线电设备;电站自动化装置;潜水配重带;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ETECP BETECP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BETECP BETECP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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