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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872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6:44关于第681872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175号
申请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87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73116号图形商标、第39923767号图形商标、第28727162号图形商标、第22609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未被提起撤三申请,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