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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8389号“三木泵业 SM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7:0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244号
申请人:天津市三木泵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8389号“三木泵业 SM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640号“三木 SUNWOOD及图”商标、第918770号“三木 SUNWOOD及图”商标、第1613756号“三木 SUNWOOD及图”商标、第46736031号“三木”商标、第60522645号“三木”商标、第61220603号“三木”商标、第9156868号“SMA pneumatics”商标、国际注册第1211541号“SMP Automotive”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247号“SMP Samvardhana Motherson Peguform”商标、第28381705号“圣美精密 SMP及图”商标、第29443302号“SM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247H2号“SMP Samvardhana Motherson Peguform”商标、第45855080号“SM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在整体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在“气体分离设备;制氧、制氮设备;稀有气体提取设备;气体液化设备;生产二氧化碳设备;液压滤油器;液压油缸(机器部件);气压缸(机器部件)”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镀参数测试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泵(机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镀参数测试仪”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三木泵业 SMP 商标 天津市三木泵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