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8328043号“星空蕉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8: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046号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石狮鹿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58328043号“星空蕉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深圳一家知名的内衣企业,“蕉内BANANAIN”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735081号“蕉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31555号“蕉内热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蕉内”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
2、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网络媒体的报道、产品包装及周边产品的图片、包装合同及相关发票;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申请人的两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业标识,不存在任何恶意抢注等情形。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蕉内”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更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鹿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13日。2022年9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被转让给福建省泉州合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腰带;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上提交了47件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第56696128号“得物桃心”商标、第56708862号“MECKAHE KRUS”商标、第57047114号“AMIRI ROUJE”商标、第59103319号“SLY JAP”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2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及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星空蕉内”构成,该汉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蕉内”,与引证商标二汉字“蕉内热皮”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蕉内”,整体呼叫及含义尚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汉字“星空蕉内”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汉字“蕉内”、引证商标二汉字“蕉内热皮”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根据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关联性较弱的类别上申请了40余件商标,其中多与他人的服装、服饰类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因此,被申请人此种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星空蕉内 商标 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