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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01810号“到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634号
申请人:云伟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01810号“到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8007号“到位”商标、第3007665号“一步到位”商标、第39786144号“到位”商标、第30090009号“位到”商标、第7308942号“一步到位 YIBUDAOWEI SHO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在服装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服装、帽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到位”,作为商标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