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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951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3:59:50
楚蜜居深山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泡菜、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腌制蔬菜、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楚蜜居深山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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