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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76723号“全印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0: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71号
申请人:上海渡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76723号“全印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第19840543号“全印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59026号“全印 ALLIN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近似;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模绘板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模绘板盒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印器械及机器、纸等其余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姓名地址印写机、纸张(文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全印通 商标 上海渡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