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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5653号“CYBERBACKPA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0:54关于第67475653号“CYBERBACKPA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59号
申请人:特斯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5653号“CYBERBACKP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独特的与赛博朋克文化相关含义,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非简单机械翻译而来的“计算机的背包”。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电动皮卡“CYBERTRUCK”的系列周边产品品牌,“CYBERTRUCK”已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CYBERBACKPACK”,“CYBER”译为与网络或计算机相关的,“BACKPACK”译为背包,其整体使用在指定的书包、书袋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CYBERBACKPACK 商标 特斯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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