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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08905号“节净金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1: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30号
申请人: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品质金卫浴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19508905号“节净金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部分,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名下注册有230多件商标,其中多为抄袭他人商标,具有一贯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019083号“金牌”商标、第4657214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7090899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7338355号“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第10293263号“金牌”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五、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而故意抄袭、摹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行为,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相关裁定;2、关于认定申请人“金牌厨柜GOLDENHOME”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行业协会及同行业出具的推荐函;4、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5、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报道资料;6、申请人品牌销售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7、申请人品牌销售合同、发票;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进水装置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二至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2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13日初步审定,于2023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1类、第20类、第21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40余件商标,其中“金牌”系列商标100余件,另外还包括有“诚信箭”商标、“鹰及图”商标、“钻石及图”商标、“老板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5、被申请人名下第40226952号“洁净金牌智能”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第34773769号“节净金牌”商标、第35417001号“节净金牌”商标、第26991567号“洁净金牌”商标、第27002292号“洁净金牌”商标、第35428051号“洁净金牌JOHPER及图”商标、第36712675号“捷劲金牌”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引证上述商标主张争议商标无效宣告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且未形成明显不同含义。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暖装置用管子接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金牌橱柜”商标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已获得法律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金牌橱柜”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金牌”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5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围绕申请人“金牌”系列商标共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洁净金牌”、“诚信金牌”等,另外还包括有“诚信箭”商标、“鹰及图”商标、“钻石及图”商标、“老板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且大部分已被我局依法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本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且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节净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