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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80770号“ILF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1: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87号
申请人:上海拂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布阿衣夏木·曼力克 委托代理人:重庆冰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56380770号“ILF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ILFAUT”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全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的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040638号“IL FAUT”商标、第58044598号“IL FAU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应用于产品吊牌的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注册,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时间,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在先商标权利,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明确的理由及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ILF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