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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97202号“金小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025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瑞德福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7202号“金小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6864号“小鱼杂活”商标、第18988398号“小鱼公寓XIAOYUGONGYU”商标、第12566874号“小鱼驿站”商标、第12566873号“小鱼驿站”商标、第19909631号“小鱼记”商标、第4746455号“小鱼温泉”商标、第42094581号“小金鱼童心童趣互助乐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语解析、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金小鱼”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金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