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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464号“AIMS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3:52关于国际注册第1657464号“AIM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980号
申请人:AIM SYSTEMS GMBH 委托代理人:苏州威世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7464号“AIM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35482号“AIMSYS”商标、第25534641号“AIOSYS”商标、第20781745号“AIRSYS”商标、第4228589号“AISY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物体目视调查的测量设备(包括使用照相机),尤指使用热成像方法;软件,尤指通过电磁辐射测定材料或表面的物理和/或化学特性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AIM SYSTEMS GMB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