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058492号“URBAN REAS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4:14关于第59058492号“URBAN REAS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55号
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麻建光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9058492号“URBAN REAS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6年,为快奢零售业方面的杰出代表,其“UR URBAN REVIVO”(简称UR)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人第10820128号“URBAN REVIVO”商标、第3081766号“UR URBAN RENEW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可能知悉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2、申请人国内、国外广告宣传及报道证据;
3、申请人服装门店图片;
4、申请人引证商标档案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马甲;外套;裙子;羽绒服装;童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手套(服装);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无效宣告首页援引的第3305447号“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系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URBAN REASON”系纯文字商标,争议商标“URBAN REASON”与引证商标一“URBAN REVIVO”、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UR URBAN RENEWAL”及引证商标三“UR”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且鉴于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抄袭、摹仿的主张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URBAN REASON 商标 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