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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67635号“红薯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26号
申请人:山东春薯智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67635号“红薯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干制红薯”上,其有自身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的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宣传,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易于识别性愈发凸显出来。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干制红薯”等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红薯鲜生 商标 山东春薯智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