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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1165号“管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6: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73号
申请人:青岛管工速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1165号“管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且申请人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与申请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经使用已为消费者熟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微信小程序搜索截图、美团网、大众点评截图、申请人业务截图、团建照片等宣传使用材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管工”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