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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6967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6:49关于第38869671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32号
申请人:丝利克格瑞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轩恒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38869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猩猩图形”系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该图形作品创作于2016年,分别在美国、英国注册为商标,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大猩猩图形”作品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大猩猩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二、申请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专业从事美发行业,其创办的“SLICK GORILLA及图”品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美发商品销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图形商标完全一致的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三、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共2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多件商标构成对他人美发品牌商标的摹仿抢注,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扰乱正常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英国、美国商标注册证及翻译;
2、申请人商品在京东、淘宝销售证据;
3、申请人商品在Facebook中的宣传证据;
4、申请人商品在中国网站宣传截图;
5、申请人与中国代理商邮件截图、授权协议、中国代理商资质、销售发票;
6、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恶意注册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1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3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唇膏;粉刺霜;喷发胶;肥皂;发用摩丝;化妆品;洗面奶;头油;发用香膏”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7日止。
2、申请人证据显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巴德理发店经营者罗文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广州市文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文奎。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英国、美国商标注册证显示,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8月20日及2018年6月26日在第3类商品上获得“SLICK GORILLA及图”商标专用权;2017年12月8日开始在社交媒体Facebook宣传标有“SLICK GORILLA及图”商标的美发产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大猩猩图形”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在美发产品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宣示使用,申请人对该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且独创性较强的“大猩猩图形”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等方面几近一致;同时,由申请人证据显示,2018年11月1日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巴德理发店出具了“SLICK GORILLA及图”品牌独家代理商,南巴德理发店负责中国的销售、分配和渠道管理;2018年6月25日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关商品的销售发票;带有“SLICK GORILLA及图”商标的美发产品在京东、淘宝等平台均有销售。故在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其独立创作完成的情况下,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具有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过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大猩猩图形”美术作品的可能性,其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独创性较高的“大猩猩图形”美术作品几近一致的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故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并已公开发表和使用的作品相同的标识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行为,损害了申请人对图形作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中在先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而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莱赛天丝 商标 丝利克格瑞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