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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38764号“逆颜美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09: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64号
申请人:广东省逆颜美姿美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8764号“逆颜美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23387号“逆颜”商标、第51578280号“逆颜美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汉字“逆颜美肤”,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逆颜美肤 商标 广东省逆颜美姿美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