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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79000号“初乳益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0:1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439号
申请人:倍心(深圳)国际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79000号“初乳益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特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初乳益力”指定使用在糖果、奶片(糖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初乳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