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42855号“杏子饭团 APRICOT RICE BAL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1:02关于第67242855号“杏子饭团 APRICOT RICE
BAL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051号
申请人:林锐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2855号“杏子饭团 APRICOT RICE BAL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0267号“杏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具有识别功能,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杏子饭团”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杏子饭团 APRICOT RICE BALLS 商标 林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