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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9699号“富润源 F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3: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00号
申请人: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9699号“富润源 F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第47722581A号“F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1980581号“瑞研精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数字广告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在申请人放弃申请的项目上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之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数字广告服务;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推广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富润源 F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