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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9477号“小杨生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4: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00号
申请人:上海朋利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9477号“小杨生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小杨生煎”使用于除“生煎包”以外的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小杨生煎”系申请人持有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与申请人建立紧密关联。“小杨生煎”使用在与餐饮相关的日常食品商品上,不具欺骗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采访报道视频集锦、经营门店情况、大众点评页面记载信息、商标注册记录、天猫平台销售记录、初审注册公告、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小杨生煎”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信息标签:小杨生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