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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5943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6:07关于第603594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00号
申请人:吕途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594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92424号“喜喜 DAHNIQ”(29类)商标、第30992424号“喜喜 DAHNIQ”(5类)商标、第23744727号“美大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8月16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脯;鱿鱼干;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脯;鱿鱼干;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奶;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果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喜喜 DAHNIQ 商标 吕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