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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040095号“QUALCOM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7:0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778号
申请人:卡尔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东阳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33040095号“QUALCOM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及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正常商标管理秩序。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75914号“QUALCOMM”商标、第7346820号“QUALCOMM”商标(以下称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是对其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信号处理电路装置”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中国设立公司的信息;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3、申请人简介及销售情况;4、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5、申请人所获荣誉;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7、相关裁定书;8、被申请人摹仿他人注册商标的介绍;9、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工商登记;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3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冻;豆腐;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干食用菌;肉;食用油;蛋;牛奶制品;水果罐头;鱼制食品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16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4598225号图形商标、第33400232号“BROADCOM”商标、第34622738号“SAXO”商标、第34596970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名下第34596970号图形商标、第34598629号图形商标、第34598448号图形商标、第34596963号图形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性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冻等商品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据以知名的半导体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QUALCOMM”字号在果冻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本案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芯片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QUALCOMM”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 “QUALCOMM”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且由查明事实3、4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4598225号图形商标、第33400232号“BROADCOM”商标、第34622738号“SAXO”商标、第34596970号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已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无效。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无需再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做出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QUALCO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