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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4347号“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1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12号
申请人:湖南晨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4347号“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2398号“瀚泽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26121号“爱绿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2029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51337号“通威鱼 TONGWEI 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02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撤销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一亩通”、外文“ONE MU TONG”及图构成,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视觉效果、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木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何旭卓
李雅楠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一亩通 ONE MU TONG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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