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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17471号“耀奇舞街舞培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0: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81号
申请人:南宁市青秀区耀奇舞文化传播俱乐部 委托代理人:云南咏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7471号“耀奇舞街舞培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39525号“耀琦”商标、第33734046号“耀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设计元素结构、整体外观、功能含义、显著性和具体市场群体上完全不同,不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经营执照,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和意义亦随之丧失,已经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主体吊销经营执照信息截图;2、品牌设计思路及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实际培训(示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外,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并不必然导致其商标权的消灭,故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耀奇舞街舞培训 商标 南宁市青秀区耀奇舞文化传播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