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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52702号“霹雳熊猫 THUNDERBOLT 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3:44PAN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03号
申请人:成都钛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2702号“霹雳熊猫 THUNDERBOLT PAN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37075号“霹雳熊猫”商标、第66919154号“霹雳猫”商标、第665895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霹雳熊猫”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霹雳熊猫”、“霹雳猫”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图形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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