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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3510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4:07关于第6693510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43号
申请人:厦门青凤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5108号“青凤鸾 PHOE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39766号“PH ENIX”商标、第66039272号“PHOENIX”商标、第65466733号“PHOENIX LANDSCAPE”商标、第33208163号“斐霓丝餐厅酒吧 PHENIX EATERY & BAR”商标、第13951771号“PHINIX”商标、第6882736号“凤凰新媒体;PHOENIX NEW MEDIA”商标、第65821323号“PHOENIX”商标、第7967904号“PHOENIX ASSISTANT”商标、第9879426号“PHOENIX METROPOLIS MEDIA”商标、第775038号“PHOENIXTEC”商标、第65470491号“PHOENIX LANDSCAPE 凤凰来栖”商标、第7967918号“PHOENIX ATTENDANT”商标、第636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十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八至十、十二、十三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青凤鸾 PHOENIX 商标 厦门青凤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