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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89709号“江茂 JIANGM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5:27关于第64689709号“江茂 JIANGM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588号
申请人:四川江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89709号“江茂 JIA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除活动物以外的商品与第12752741号“江之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3119A号“江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在坚果(水果);新鲜水果;新鲜樱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物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活动物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活动物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活动物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活动物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江茂”与引证商标二“江茂”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籽苗;未加工稻谷;未加工的草本植物;植物种子;鲜花;新鲜蔬菜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坚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树木;籽苗;未加工稻谷;未加工的草本植物;植物种子;鲜花;新鲜蔬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江茂 JIANGMAO及图 商标 四川江茂农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