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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8320号“佳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00号
申请人:福建村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8320号“佳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6853号“佳适 CASS及图”商标、第11536890号“佳适”商标、第11652418号“佳适优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状态未稳定。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已被吊销经营资格,权利人主体资格的丧失使得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无法实现,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三未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截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佳适”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佳适优品”,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寿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寿衣”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寿衣”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吊销与否不影响其商标权益,引证商标三构成本案在先权利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寿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佳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