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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7784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7:15关于第6737784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129号
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78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创作并具有著作权,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574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712832号“HEROLOV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994195号“JOE BOX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使用、其他案件行政裁定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头发造型用摩丝、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料、化妆品、口气清新喷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吴立辉
付泽宇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HEROLOVES及图 商标 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