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5724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27:33
D-CAL及图、第37357198号图形商标、第34945096号“D-CAL及图”商标、第37345205号图形商标、第49956458号图形商标、第4764958号“原象及图”商标、第34516648号“小迪及图”商标、第34927035号“D-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CAL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