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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90621号“欧阳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0: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62号
申请人:郴州市苏仙区振湘进出口贸易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0621号“欧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1028号“欧阳居”商标、第63643765号“欧阳茶场”商标、第9465199号“欧阳爽口粉”商标、第50519104号“欧阳彧 欧阳”商标、第24172886号“欧阳府”商标、第52779829号“欧阳 启贤家”商标、第1962665号“欧阳”商标、第18702373号“中石题 三鉴文苑 欧阳”商标、第55283729号“欧阳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列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均包含文字“欧阳”,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策划;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欧阳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