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5819737号“猫猫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0: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882号
申请人:博洛尼云梨总部经济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19737号“猫猫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1484号“百猫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状态未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 驳回决定中还引证有第19206499号“猫猫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文字组合“猫猫城”,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猫猫城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