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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1117号“华之建HUAZHIJ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2:25关于第66791117号“华之建HUAZHIJ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07号
申请人:江苏华之建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1117号“华之建HUAZH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7019号“华建HUAJIAN”商标、第47672075号“华建”商标、第54036271号“泓喆建设 HONGZHE CONSTRUCTION及图”商标、第62142689号“天梯明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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