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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18615号“牙魔方YAMOF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7:25关于第66918615号“牙魔方YAMOF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96号
申请人:牙魔方医疗科技(郑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18615号“牙魔方YAMO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牙魔方”,指定使用在测距仪(照相机用)、照明设备用镇流器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牙魔方YAMOFANG 商标 牙魔方医疗科技(郑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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