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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61470号“寿司亭 SUSHI T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38: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911号
申请人:珠海君辰寿司亭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1470号“寿司亭 SUSHI T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9141号“SUSHI TEI”商标、第4589741号“鱼及图”商标、第17435139号“脍脍寿司 鱼 KK S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日式料理餐厅;咖啡馆;茶馆;餐厅;酒吧服务;外卖餐厅服务;私人厨师服务;备办宴席其余复审服务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寿司亭 SUSHI TEI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