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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80791号“蛋壳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092号
申请人:上海百目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0791号“蛋壳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59561号“蛋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35457号“蛋壳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850593号“蛋壳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722300号“小蛋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645812号“蛋壳机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证书、网址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均含“蛋壳”文字,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蛋壳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