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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87436号“衍春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1: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华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87436号“衍春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575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销合同、品牌授权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人用药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滋补营养品定制合作销售合同及补充条款、品牌授权书、发票、购货证明;
2、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及验证信息、送货单。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3、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商品定制服务采购协议、发票及送货单;
4、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人网店销售页面;
5、被申请人产品及品牌形象的VI设计;
6、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实物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婴儿尿布、医用敷料、药茶商品上,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2、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人用药”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2年8月26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品牌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载有复审商标的相关产品授权给深圳市龙岗区喜泉百货商行实施营销推广销售,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定制合作销售合同、发票证据表明深圳市龙岗区喜泉百货商行将载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销售。结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产品实物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中药饮片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类似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药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消毒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且上述商品与人用药等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消毒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消毒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药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