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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08973号“HIMALAYAN DOG CHE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7 14:45:06关于第67808973号“HIMALAYAN DOG CHE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53号
申请人:喜马拉雅犬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8973号“HIMALAYAN DOG CHE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66803号商标、第44240373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亚晶
2023年08月22日